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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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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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1/3/1 点击:1028 字体大小: 返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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