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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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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辩护词 刘某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发布时间:2018/2/28 点击:3128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律师辩护词

刘某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案号:(2016)0307刑初200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龙女儿刘某燕的委托,指派本所尹志明律师和赵键波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龙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了解了相关情况。经过严密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龙具有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龙对于本案的犯罪形态,操作模式,获利方式不具备觉察能力。

1,本案中,沙田屠宰场是正规的屠宰场,而非地下作坊,被告人刘某龙到正规单位从事保安工作,主观上没理由警觉屠宰场的工作是否违法;

2,保安的职责不是来源于法律授权,在法律上,对于屠宰场进场的车辆运输的牲猪进行进场检查程序,是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员的法定职责,而非保安的法定职责。

保安员的职责来源于用人单位的授权,本案中老板有指示:对于进场的车辆,如果是经常来的车辆,如有检疫单就收,没有检疫单也要放行;如果是陌生车辆,要和老板电话请示,老板说放行就放行。

被告人作为保安,依据老板的意思办事,也没有因为听从老板的吩咐,多拿任何收入,而仅仅是拿着一个月3300元的工资,被告人刘某龙纯粹是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拿到自己的本份收入,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其老板承担。

3,正是因为保安员和检疫员有不同的工作分工,所以,屠宰场的大门处,有保安和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员员同时在场。

动物检疫工作,首先是属于国家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其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进场检查程序,被告人作为一个小学文化的保安,既没有权限检查,也没有能力检查所以,不存在工作的失职。

4,本案中,屠宰场能够买通防疫站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规预先开出《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让动物检疫流于形式化,而该证明是猪肉产品流入市场的通行证。可以说,保安员这一关,由谁来办,屠宰场都可以瞒天过海,完成整个犯罪行为。

如果说,这样的犯罪行为,寄希望于被告人刘某龙这样的保安员完成阻击,这简直是天方夜谭。

正反两方面看问题,被告人作为保安员在这样的犯罪行为链条上,都是可有可无的环节。因此,如果说刘某龙构成犯罪的话,他最多是个从犯,而且是个可有可无的从犯。

以上4点在证据卷十三卷32页、38页(检疫员邱某广笔录),39页刘某龙笔录,证据卷十卷29页、38页(刘某龙笔录)

二、纵观第一大点4各方面,好像被告人刘某龙根本不构成犯罪。

站在客观的角度看,刘某龙一开始对于屠宰场的犯罪行为完全是无知的。时间长了之后,其实内心里隐隐约约知道屠宰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这时候,刘某龙能够主动辞工甚至揭发举报,他肯定是无罪的。但是,中国现有的执法环境以及对证人保护制度,想要一个保安人员有这样的勇气和担当,显然对于他过于苛刻。

刘某龙被捕之后,才算真正知道屠宰场隐藏的秘密,会给社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害。也对自己没有主动辞工甚至揭发举报感到悔恨。站在对食品安全的责任高度,刘某龙认为,自己成为他人的棋子,或多或少地为屠宰场的犯罪行为,出了一份力量。因此,他表示认罪。

辩护人认为,这种认罪不是基于犯罪构成而做出的法律意义上的认罪。只是作为一种心理认知态度上的认罪,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对此能够有所区分。

三、被告人刘某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强的悔罪表现。

刘某龙归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并如实地坦白自己的罪行,供述前后一致,认罪态度良好。并且,交代的内容和其他同案犯交代的基本吻合。庭审中,刘某龙人亦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

另外,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低。

刘某龙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前科,系初犯。犯罪原因主要是因其文化水平低,对于这种犯罪形态缺乏判断力,误以为只要自己没有主动积极的从事违法活动,并且自己没有违法所得,就不会构成犯罪。被捕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于不小心成为了别人利用的棋子,成为了违法犯罪人员,现已十分后悔,其再犯可能性极低,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精神支柱,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被告人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精神支柱,不仅需要赡养家里年迈父母,还需要照顾妻小。如果继续羁押,那么对这个家庭而言,无疑是灾难性的打击。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被告人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已经关押长达14个月,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恳请法庭于法于理于情,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尽快让其与家人团聚。因此,辩护人建议对刘某龙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尹志明、赵键波   律师                     

2016年1025

注:本案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程序周期长,在开庭时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14个月,在此特殊情况下,该份判决结果算是很理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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