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妨害公务罪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
一工地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聚集,警方来带走工人代表(包工头龙某某),可能因为场面混乱,警方没有做好说明工作,工人不理解,担心带走工头工资无着落,拉住工头拒绝让警方带走工头,因此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人和警方有身体接触,警方指控被告人咬了警察,打了一巡防员眼睛,并抓伤另一巡防员,但被告人否认咬了警察,打了一巡防员眼睛。因此,被告人被指控妨害公务罪。
最终,法院判决处拘役4个月。
虽然,该判决结果,当事人家属很满意,但是作为律师,我并不满意,因为,本来是要做无罪辩护的。鉴于当前司法环境,无罪辩护成功率很低,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愿意坚持,不愿意因为无罪辩护被羁押更长时间,只能选择妥协。
附:张某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尹志明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庭前几次会见被告人、阅卷,以及庭审调查,了解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1,起诉书称“工地的第三方承包工头龙某某教唆工人起哄”,言下之意,是被告人等工人受龙某某教唆起哄闹事。但事实绝非如此!
事实上,被告人以及其丈夫,和工地上的其他工人一样,连续三个月没有发工资了,而当时正值开学临近之时,被告人急需工资支付小孩学费,所以尤其着急。被告人的遭遇,就是中国民工遭遇的缩影,被告人的心情,就是中国民工的普遍心情。作为执法部门,不论是劳动部门,还是公安部门,都应该以帮助民工讨薪,打击恶意欠薪为己任,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纳入刑事打击范围的原因。
工人在施工方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之久时,都是依法向劳动部门、街道办、派出所反映情况,希望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经过多部门联调,施工方答应8月6日支付工资,可是,直到8月10日还没有支付工资,工人才聚集工地,要求支付工资,在聚集的过程中,工人没有采取任何非法途径,没有任何过激措施。这是因为被告人等民工相信政府,能够为民做主。辩护人觉得这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政府的施舍和救助。
2,被告人等民工为什么不让警察带走龙某某?
作为一起因恶意欠薪引发的事件,派出所出警时,没有带走开发商、承包商,却单独要带走龙某某,这难免让现场工人很不理解。派出所出警本来应该尽可能的详细、充分向工人解释,可是,警方基于权力的傲慢,对工人诉求不管不顾,没有做好解释工作,就要强行带走包工头龙某某。
要知道,工地上的工人大多文化程度低,在工地上做事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作证,没有社会保障,他们不认识施工方的负责人,也不认识承包商负责人,只认识工头龙某某,以前的工资都是从龙某某处领取。因此,工人认为工资没有发放,龙某某就不能走,带走龙某某,就意味着工资可能无着落。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才导致工人不准警察强行带走龙某某,因此,这个事件的起因,不是工人聚众闹事,而是警方基于权力的傲慢,工作方法不合适,而引起的不必要的误会。
3,起诉书称,被告人将民警郑某某的左手臂咬伤,将巡防队员龚某某右眼底打肿,致两人轻微伤,同时将巡防队员韦某某左手臂抓伤,证据不足。
以上事实,只有几个受害人自己陈述,没有第三方作证。现场除了工人外,还有街道办、城建办,开发商,承包商人员在场,警方却没有找到一个第三方证人。至于几份法医鉴定书,充其量只能证明几位受害人有伤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为何人所伤。要证明咬伤是否为被告人所为,技术上完全可以做得到,但是警方没有做。
4,清楚前面讲的三点,可以看出,本案就是因为工人被恶意欠薪,公安出警处事不当,引起工人误会,在警察带走龙某某的时候,被告人等工人抱住龙某某。在一方强行带走龙某某,一方抱着龙某某的胶着状态中,双方有身体接触,被告人有拉扯民警和治安员的情节,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咬人的情节。但是,要特别说明的是,当时被告人也被人推倒在地上,脚磨破皮了,拉扯民警和治安员,纯粹是因为人多太乱,身不由己,没有主观恶意。
5,被告人从未离开她丈夫,对外界的认知能力很差,属于那种特别老实巴交的农民,只知道靠自己的勤劳维持生计,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我几次会见她,她最担心的是,从看守所出来以后如何找到她丈夫,如何找到回家的路,辩护人要她记住律师所的号码或者她丈夫的号码,她说记不住,辩护人只能答应她,庭审的时候求法官允许她当庭拿一张辩护人的名片。
最后,辩护人想说的是,对于这样的事情,对于这样的人,用刑罚处理,已经是最严厉的处罚了。为了不让人太寒心,为了判决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我希望法官能够综合考量,给被告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