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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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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26飙车案嫌犯涉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2/6/6 点击:3173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飙车案嫌犯涉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
 
2012年6月5日 来源:法制网 作者:孟广军 选稿:刘沅
 
  东方网6月5日消息:记者今天晚上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今天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制造轰动全国的深圳“526”事件犯罪嫌疑人侯培庆。
 
  5月26日凌晨,深圳市滨海大道侨城东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该案侦查活动。6月1日,深圳市交警局依法提请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培庆。
 
  在审查逮捕阶段,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相关证人,进行了文证审查,并对公众关注的疑点问题依法严格核实,逐一排除。今天上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召开了案件讨论会,全面、细致梳理、讨论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定性。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侯培庆醉酒后,故意驾驶已摘取车牌的跑车,以道路最高限速三倍的速度,在城市主干道上高速行驶,明知该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三车损坏的严重后果。现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培庆。同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多项补充侦查意见。
 
  为提高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经自愿报名,12名深圳市人大代表获邀全程旁听了今天上午的案件讨论会,对检察机关现阶段的处理决定表示认同,对检察人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主动接受监督的态度表示赞赏。
 
  批准逮捕后,该案将交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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