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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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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2/4/5 点击:5732 字体大小: 返回
 

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颁布日期:1999年09月10日

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19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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