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伪造发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
案情回放
杨某是一名流动商贩,平时在房山区窦店镇出售北京地图等物品。今年5月份,杨某携带1350余张伪造的发票,在京港澳高速路房山窦店服务区内,欲向过路司机出售的过程中,被房山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杨某随身携带及从其家中查获的发票包括伪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停车定额专用发票、车辆通行费用专用发票等定额发票和伪造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等手工发票。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增罪名,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的刑罚保护。在我国,发票起着销货记录证明和税收计税凭证两项重要职能,是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发行、管理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发票的职能日益加强,发票犯罪也随之嚣张,给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损害。《刑法修正案》(八)在有效打击该类犯罪、保护税收管理秩序的同时,也给更多的市民敲响了法律的警钟。
检察官提醒市民朋友,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是自己享受纳税人权利的前提;发票是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行的,不允许私人买卖。市民朋友不要通过购买虚假发票逃税、漏税或者作为单位报销的凭据,更不能因为一时贪图小利,持有、伪造、出售假发票。相关单位在报销制度上也应严格要求,遇到使用、持有伪造的发票情况严厉制止,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不给犯罪行为任何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来源:新京报 隗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