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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死缓罪犯减刑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3/31 点击:2683 字体大小: 返回
我国刑法对死缓罪犯减刑相关规定
  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减刑,但在通过变更刑种使罪犯的原判刑罚减轻这点上,却与严格意义的减刑并无质的区别。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死缓罪犯的减刑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无论减为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其减刑的时间都必须是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以后。
  3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死缓判决确定前羁押的时间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限,都不得计入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但应注意,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羁押期,应当折抵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例如某甲原判死刑缓期执行(之前羁押1年),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死缓期满后2个月,被裁定减为18年有期徒刑。其18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判决确定前羁押的1年和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均不能折抵这18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但死缓期满至裁定减刑前的2个月羁押期,应在18年刑期中折抵。
  4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之后,如果符合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再次减刑,但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5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且不包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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