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达昌,男,194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研究生学历。1996年2月至2003年1月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2005年1月1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达昌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05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此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有关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传讯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二次延长案件审查期限十五天;因需要补充、完善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达昌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达昌在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受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指派,担任处理乌干达欧文电站承包工程合同纠纷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管理国务院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拨发的、专门用于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及相关善后工作。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李达昌在其女儿李某某、学生贾某某等人受丛钢、安国胜(均另案处理)之托,向其提出动用专项资金的要求后,违背国务院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违反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做出的专项资金划出专户储存并不得动用的决定,无视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的反对动用专项资金的意见,隐瞒真实情况,说服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意动用专项资金429043149美元,致使其中3849985美元(折合人民币318774908元)被丛钢、安国胜等人挪用并造成损失。案发后,已追缴119720美元(折合人民币99299625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达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达昌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达昌违反国家规定,不正当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利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2006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达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达昌没有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